发帖时间:2018-05-01 16:21:25 楼主 |
今天是五一
今天正式建立微学习笔记,记录自己2018年学习经济法的点点滴滴。 5.01日 学习时间: 从 5.01 开始 学习内容: 从 第1章开始 一切从1开始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关键。 坚持不懈,努力! 来个表情,表达一下此时此刻的心情。必胜!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9-24 19:27:42 1楼 |
24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9-23 13:20:36 2楼 |
23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8-26 09:08:48 3楼 |
善 意 (1)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 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7-29 21:48:11 4楼 |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②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7-25 14:00:33 5楼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按约定 (2)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7-16 22:27:39 6楼 |
回复:122楼苏可的帖子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6-23 16:05:01 7楼 |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6-18 16:44:09 8楼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5-22 10:03:42 9楼 |
留置权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留置财产 成立条件 1、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性 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顺位关系: 登记的优于未登记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登记的优于未登记 留置权;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
心如止水 发帖时间:2018-05-18 08:12:45 10楼 |
特殊交付方式(简易、指示、占有改定)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抵押和质押 质权: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抵押权: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