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 陷阱 | 代表行为 |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 拍卖、寄售等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代理 | 代为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等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 | |
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
①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
②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第三人明知——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