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重大误解:行为人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当事人权利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权利行使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变期间)(合同法)

-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

  2.种类

行为

具体情形

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纯获益行为

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纯获益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纯获益;非发病期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效力待定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

×

欺诈、胁迫

合同

“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变更或可撤销

“损害”国家利益

×

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

×

乘人之危

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

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重大误解

 

可变更或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变更或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