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否有个“确切证据”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是,那么还有几个问题请教了:1、何谓“确切证据“?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是否就构成了”确切证据“,或者这个信息是否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3、如果在试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还是没有确切证据来判断呢?特别是对于今年”购买自行车“的那道试题,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是什么?以上问题,烦请逐个解答,谢谢。

  回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需要有“确切证据”作为前提;

  1、“确切证据“的概念法律没有界定,考试的时候材料会直接告诉是否有确切证据;

  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构成了”确切证据“,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3、如果在试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确切证据来判断,今年”购买自行车“的那道试题,甲公司是经过调查发现,就说明是找到了明确证据,所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