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