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强制分红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累积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非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