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 | 代销 |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
包销 | | |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
期限 |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对承销证券公司的限制 |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 |
承销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
备案 |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