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开募集
(1)登记备案制度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②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身份 | 标准 | |
单位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个人 |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
其他 |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满足(1)(2)的除外(教材有误) |
(3)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规则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合同”
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不得将自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