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分置股权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3.企业持有上市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