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解释】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解释】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解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从事不公平的垄断高价行为。2016年3月1日,该滥用行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提出,其滥用行为始于2012年,开始之时,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损害赔偿,2年诉讼时效已过。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6年)

  A.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乙公司损失

  B.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的50%

  C.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答案】C

  【解析】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自2014年3月1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C.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指定的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