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②定向发行: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上市公司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②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③重大资产重组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公司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1/2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协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