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比如工程项目,到了年末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了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是按
1、收到销售款的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4、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5、开具发票的当天
6、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