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计师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雇用的专家和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