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综合题】(2012A)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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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可以通过。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普通事项的决议办法,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且丙、丁、戊表示同意,超过半数合伙人同意该事项,故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A企业的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戊可以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