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自行研发的某项非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研究支出为80万元,累计开发支出为2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200万元),但使用寿命不能合理确定。2013年12月31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18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就该项非专利技术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