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多笔时间相近的外币应收账款(同一外币)做成一笔远期结售汇吗?这样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吗,尤其是今年新修订的准则出来以后?觉得多笔外币应收账款收款时间相近,单笔单笔做嫌麻烦,还是说这样只能按衍生工具会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