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额,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意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