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意1】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注意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赞助支出不同于广告费,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4.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5.三项经费:
项目 | 准予扣除限额 | 超过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