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划转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为配合股改上市,甲公司依据国资委意见,对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乙不良资产剥离并划转给甲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10月末,乙公司划转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4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账面净值210万元。

2016年11月,按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以货币资金投入资本金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2016年12月,乙公司依据审计报告、国资委文件,对处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240

借:资本公积    2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

2016年末资本公积余额=(300-210)=90(万元)。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乙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申报,将该事项纳税调增9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150万元。

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乙公司接收甲公司划入资产300万元,因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双方可以选择均不确认所得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上述资产划转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审计思路:

审计人员认为,乙公司接收甲公司划入资产和划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恰当,但对划出资产确认所得的税务处理错误。审计人员了解到,甲公司资产重组业务,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其生产销售业务在股改后将持续经营。母公司注入300万元资本金,要求乙公司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如不注资,乙公司将划出资产冲减实收资本,会发生账面余额负数问题。母公司对划入资产均按上述文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子公司误认为,母公司以300万元价格购入资产,本公司按转让固定资产处理,以账面净值210万元确定转让成本,其差额做纳税调增。子公司错误的税务处理,与母公司疏于指导有关。

鉴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已结束,审计人员在商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建议乙公司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作补充申报处理,将原纳税调增90万元事项剔除,重新计算后,所得额为-240万元(-150-90),以此来申报。并提醒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乙公司按照审计人员的意见,重新办理了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