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企业应当明确现金的开支范围,超过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从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4.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企业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7.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所必需的授权审批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8.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