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相关政策

先看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还有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两者的差别

根据上述的文件规定,两者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其次股权转让是不能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是可以确认股息所得的,这个直接涉及到是否缴税的问题,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三、为什么两者有区别的个人观点

为什么两者有区别呢?我个人的观点还是税收延续性问题。股权转让之后,转让方不确认股息红利,但是受让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的时候确认股息红利,而往往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中往往已经把该股息红利已经包含在内,也就说只有一方可以确认股息收入。

例:2014年1月A企业投资全资甲公司100万,2016年1月A公司将甲公司100%股权以200万转让给B企业,2016年1月甲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当月完成相应股权转让备案登记手续,2016年2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将50万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如果A企业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的同时确认股息所得,也就是说A企业转让过程中确认股息50万,而B企业在2016年2月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时分的50万也是股息所得,同一笔利润分配,A、B两家企业同时做股息收入,都不缴纳所得税,这明显就是不可能的,而往往A转让价200万已经包含了50万股息所得。

而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情况下,投资撤回或减少方往往没有下家,也就说说投资撤回或减少方就是唯一的股息确认方,如果不确认股息,没有另一方来确认股息,对企业来说不就是个损失了,增加企业负担,打击投资积极性。

四、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如何合理处理下,能和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一样合理避税呢?其实也不是很复杂,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就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分红,分红之后再股权转让,当然也是有条件的,首先转让方需要是企业,因为只有企业所得税有关于股息免税的优惠,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就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其次转让方为企业的话还需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需看是否有税收协定,具体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