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中,关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两个文件。按照该两个文件精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采购业务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看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用途。如果购买的矿泉水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用途,就可以抵扣,否则就不可以抵扣。

比如办公室用的桶装水,有时是职工饮用,有时也用于招待客人。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办公室用的桶装水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部分学者、同行因此认为,桶装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部分财务人员也乐意接受这一观点,于情于理也说得过去。

但问题是,如果办公室用的烟酒糖茶,用于招待客人,或者供职工茶歇,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酒水,行不行?炒两个菜行不行?尽管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但从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企业购买的桶装水、烟酒糖茶等都属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也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从这个规定来看,其主要作用也是避免企业做进项税额抵扣。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uanjiancai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