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是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因施工单位操作不当,我公司对其进行罚款,收取罚款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

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在现行文件中,没有规定业主这种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业主方收取施工单位的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罚款,一般属于价外费用,应该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和合同价款一起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uanjiancai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