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所有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并检查附件是否齐全,附件章是否盖好;

5、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