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与捐赠的区别

“买一赠与”从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看,就是买一件商品,再送一件商品,而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两者明确的区别在于一个有偿,一个无偿,换句话说,“买一赠一”前提是先购买,再赠送,没有购买是不存在赠送的;而捐赠则是无偿赠送,无需支付对价。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买一赠一”不同于捐赠,是无需做视同销售,在会计收入确认时,按降低单价的金额分别确认各自收入,再结转相应的成本。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买一赠一”的实质是促销手段,而非真正的赠送,也就是说“买一赠一”是有偿行为,875号的规定是比较准确的。

增值税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可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还是有所区别,但本质都强调无偿转让,即只有捐赠这样无偿的行为才需要视同销售,实务操作中,对于“买一赠一”能否在增值税上视为有偿行为还是存有争议的。

“买一赠一”两种不同开票思路

(1)不按折扣销售来开票

例如购买一件衣服100元,赠送价值50元裤子一条,按收到价款保持金额不变,降低单价的方式,即衣服按单价66.67元开具,裤子开具33.33元,这样比较符合该文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

(2)按折扣销售来开票

该思路下将赠送的商品按规定填写上单价、数量和金额,然后再以相同的金额注明折扣金额,最终使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实际应收的金额是一致。该思路下可以避免对于“买一赠一”能否在增值税上视为有偿行为所存在的争议。

对于两种思路,各有利弊,我个人还是倾向第一种开票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