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为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作出了相应的新申报要求,提供了新的申报表。


从6月1日开始实施。


1.      17%、11%所在栏次的税率调整为16%和11%。


(1)附表一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调整前:


调整后:


附表三

(2)附表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2.      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会圈儿君给大家用实例来详细说一下:


(1)5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了,5月1日之后补开17%、11%税率的发票,增值税怎么申报?


A公司为一般人,在2018年4月有一笔交易没有开票,但是做了无票收入,金额1000元,税额170元。在2018年5月20日开具了发票,在2018年6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应该如何申报这笔收入?如图:



如果2018年5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那么一般需要到大厅申报。


(2)2018年5月1日之前完成并开具了发票的销售行为,在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或开票有误需重新开票的情形如何申报?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开票有误还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A公司为一般人,在2018年4月完成一笔商品销售,金额1000元,税额170元,同时开具了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2日,经客户检验认定商品存在瑕疵,并给予退回,5月20日,A公司开具了与原交易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在2018年6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应该如何申报这笔收入?

如图:



(3)销售事项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但在当时没有做无票收入,在5月1日之后又需要开具原税率(17%、11%)的发票怎么申报?


从原理上说,这种情况属于前期申报差错应当对前期进行更正申报之后,再申报本期的增值税。但是如果不进行前期差错更正申报,而直接按开票情况申报,理论上来说应该也是可以申报成功的。



3.      附表一中的13%税率栏次不再填写。


调整前可填写:



调整后不可填写:





4.      《附表一》填表说明的变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4列的公式不再是一个统一的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而是会随着行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


最重要的是: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5.      转登记的纳税人如何选择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

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2)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

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10月份,纳税人在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11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11-12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9年1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3)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

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你做好准备了吗?



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 作者:吴增晓 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