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现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无疑也是给庞大的会计队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毕竟报税这事对一家公司来说就好比是“吃饭“”对“人”的意义。作为会计人员的我们是不是该高兴?

@王会计:有什么好高兴的,税收政策几乎是一月一新,甚至是一月几新,“会计”这碗饭不好吃......

@蓝会计:这头是雄心勃勃的老板,那头是高敏感的税局,会计充当夹心饼的角色实在太难受......

@林会计:就是啊,我们老板还.......

打住,打住,脑洞开大了,回来!今天的主题不是抱怨,仍然是为大家提供实用的干货。只不过聊的是跟新成立公司的账务处理有关,所以才有了开头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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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的是开办费

1、何为开办费?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通俗点讲,就是企业在筹办期间,除了以下3方面的费用,其他的费用基本上可以归集到“开办费”里。

(1)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的费用

(2)规定应投资方承担的费用,如投资商在投资前的市场调研费、咨询费等

(3)因投入基本金而借款的利息、投入外币基本金而产生的手续费等。


2、“开办费”应该放在哪个科目下归集?

关于这个问题,说法比较多,经过多番查询,小Y得出的结论: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即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开办费应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待开始经营当月计入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

3、税务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什么意思呢?

上述所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把开办费计入了当期损益,自然而然利润表中的利润是负数,即是亏损的。

但在税务的观点是:这个筹办期间的亏损是不算数的。

税务出这个规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会计口径就跟税务口径产生了差异怎么办?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1)既然有差异就需要调差异,在筹建期的企业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和汇算清缴年报时,就应该把“应纳税所得额”调为零。(PS:只要是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企业,即使是在筹建期,也需要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企业所得税法》有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我们想啊,如果一个企业的筹办期有几年那么长,如果筹办期的“亏损”在税务角度是算数的话,那么可能筹办期的亏损没弥补完就已经超出了5年不可以弥补了。

所以说,这个79号文出得是不是很善解人意呢?

4、开办费在税务上是怎样规定摊销年限的?

国税函「2009」89号文: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结论:企业对待开办费可以有两种选择

1、在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在经营之日始分3年摊销

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小Y温馨提示:这个选择也是考验我们会计人员的。比如,如果预计企业经营前几年都会连续亏损的话,就选择分3年摊销;如果预计开始经营后就能盈利的话,则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原因还是那个5年弥补期限的问题。

延伸问题:

若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是否可以全额计入开办费,实现税前扣除?

我们知道,在经营中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跟广宣费都是有扣除限额的。

但在筹办期的企业,发生的与筹办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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