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引言:此文有母子篇,母篇是我在借鉴了前人优秀的阐述基础上对价外费用作的总结修改归纳,另外还有子篇《价外费用的具体细节阐述及其并入销售额中计税道理的分析(价外费用之子篇)》,子篇完全由本人撰写。母子篇文章结合理解阅读,对价外费用及其衍生概念会有全面透彻的理解。 正文:
   一、首先来讲价外费用的概念。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基金、运输装卸费”、“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集资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补贴”、“收取的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四个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除此价外费用的概念中涉及的项目外,还有一个项目是独立出来但也属税法要求并入销售额计税的,就是包装物押金。
   税法对此处概念的实质解释是:上述4项允许不计入价外费用是因为在满足了上述相关条件后可以确认销售方在其中仅仅是代为收取了有关费用,这些价外费用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而除此4项外的所有价外费用具体指除此4项外的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这些列举的价外费用项目概念中只有代垫款项是代收代付的,其他项目成分都实质是价外收取的收入,所以这些除代垫款项外的其他项目的价外收费都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税法对价外费用计税的实质解释是最终没有形成销售方收入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但代垫款项没有实质形成销售方收入为什么也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其目的是为了规避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所以规定这些属于代垫费用的价外费用也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按货物的适用税率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同理,小规模纳税人的上述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也应按征收率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也就是说,是价外费用的,在核算不含税价外收费时,一律要先价税分离含税的价外费用。
   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价费用一般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税目中核算。
   二、下面针对价外费用的主要成分(运费等)并入销售额计纳增值税展开分析
   销售方承运收取并由购货方支付的运费构成价外费用,必须就价外费用并入销货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方承运并由销售方承担独立核算的运费的,视同这部分运费已经从销售货物款中得到了补偿,所以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货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托运方承运收取的运费就运费发票开给谁来讨论价外费用的属性。假设把销货方作为我方,把购货方作为他方。根据最终哪方支付运费(我方或他方支付运费),托运方的发票最终开给哪方(开给我方或他方),这样两两组合,最终有4种组合形式。下面我们根据发票最终开给哪方来讨论。1、发票最终开给销货方下,不管销货方支付的运费是否最终转嫁给购货方,这部分运费都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运费最终由销货方承担。此时看成销货方承担的运费已经从销售货物款中得到了补偿,所以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货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如果运费由销货方代收代付最终转嫁给购货方承担。此时代收的运费看成是营业收入的组成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纳增值税。同时,销货方要对含税运费金额价税分离后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此时销货方分录如下:代收运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运费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交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此时购货方实际支付了运费并且有发票,作为购进货物的成本,可税前扣除。2、发票最终开给购货方下,不管购货方支付的运费是否是否最终转嫁给销货方,这部分运费都不作为销货方销售业务的价外费用,因为此时运费跟销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已经毫无关系了。(1)、运费实际由购货方支付,按正常业务处理,不赘述。(2)、运费由购货方代收代付,此时运费发票应该开给销货方。购货方账务处理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过渡到运费代付代收流出流入。销货方实际支付了运费但有发票,支付的运费可以进销售费用入账,能税前扣除。
   三、补充
   按以上理论分析,一般纳税人下,凡是通过销方承运或托运发票开给销货方的,销货方都要就运费支出按货物销售税率的16%交纳增值税。而托运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销货方实际只需按交通运输业的10%交纳运费的增值税。实际上这部分销货方的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费上交纳的增值税最终转稼给购货方承担了。所以购销货物牵涉到的运费最好是采用托运方式,就可以减少16%到10%的税点。
   注意,除上述四个项目外,其他所有价外费用外加一个逾期包装物押金项目外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纳增值税。
   事实上,很多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的税种的计税依据中都是包括了价外费用的,比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等。但这些税种中唯一资源税有特例,就是其能够独立核算的运杂费不合并计入销售额中计税。
   四、像包装物押金收入为含税收入,其计税税率直接体现为销售货物的税率,以此为价税分离依据算出增值税。这逾期包装物押金可能会涉及到白酒类商品包装物的退还会计上不计收入和税法上要求作计税收入这两者之间体现会税处理上的差异。具体是白酒包装物(如白酒包装瓶)押金一产生就要价税分离计纳增值税,而除白酒外的其他所有货物都是一年内准备退还包装物的不考虑增值税,一年内不准备退还或一年外的包装物押金都要作价税分离计纳增值税。而包装物租金跟销售货物看成是混合销售,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一般纳税人的16%对待)。混合销售以主业的税率为准。但是如果是单独出租包装物,则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16%对待。这里其实牵涉到了两个标的物货物的适用税率,一个是作为主业的混合销售的货物的适用税率,一个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有形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