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有经验的同行和老师,我公司是经营停车场业务的,通过招标,搭建了一个收费平台,车主可通过关注我公司的公众号过扫描二维码进行自主交费后,停车款进入到我公司的微信平台,最终转到公司基本户。现在,其他的公司也想用我们的收费系统,他们的营收款会进入到我公司的微信支付平台,钱再到我们的对公基本户,之后我们通过基本户打款给这些公司,我们主要是代收代付一下,从中收取一定的平台使用费佣金,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对方提供给车主的发票是用他们的还是我们的?账务上如何处理?代收款项是否计入我公司收入,缴纳增值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