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公司法人相在外省进行新的投资,新投资公司和目前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请问是用公司的名义投资,还是法人个人名义投资,还是成立分公立?这几种方式具体涉及到哪些税收事宜,以及如何处理?哪种方式最有利?如果要做方案的话,哪种方案对企业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