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不到位引发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举个例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到100万元,实到20万元,向银行借款30万元, 其 中1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但如果应到20万元,实到20万元, 向银行借款30万元,这10万元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列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