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117)
【每日财税要闻】
1.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央企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市场化改革方向、效益导向、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四个原则。
2.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对公租房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审计署发布《2019年至于2020年度公开招标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国资委、、审计署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1.我听公司财务说今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您能给我介绍一下吗,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影响吗?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税改后工资薪金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如果还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将有不少工薪纳税人年终需要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年终将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2.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开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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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销售库存商品、销售材料、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退回、折扣销售、销售折让、视同销售等具体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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