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因此,用于存放金针菇的仓储房屋不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房产,需要正常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