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凭证的学习已经接近尾声。


前面也讲了很多「如下,点链接进入」,没看的周末好好看看。


1.把这两张专票按一般专票认证抵扣就亏大了

2.除了专票,还有这两种扣税凭证需要认证抵扣的?

3.这三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税

4.不是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抵扣凭证最普遍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它并不孤单,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这些普通发票也可以成为抵扣凭证。


抵扣凭证最普遍的处理方法就是认证(扫描、勾选)抵扣,当然也并非都如此,有计算抵扣,也有对凭证信息进行采集抵扣的。


那么在一些特殊行业,它们的抵扣方式更为特别,根本不需要抵扣凭证,而是以核定抵扣这种特别的方式进行进项税的管理。


没错,这就是财税2012年38号文开启的的新篇章。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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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文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5号又对38号文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按照3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016年全面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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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38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计算。但是目前,各省其实都有自己规定选择执行的核定扣除办法以及扣除标准,在行业的试点选择上也不尽相同。


核定扣除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不是意味着抵扣进项抵扣不再需要发票了,发票仍是入账的凭据,只不过不凭票抵扣罢了。


在所得税方面,业务不仅需要真实合理,购进农产品也需要有合法的凭证,农产品成本列支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觉得增值税核定扣除了,所得税关于农产品的成本也可以依照扣除,不要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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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还需要报送具体采用计算方法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文章来源:个人公众号-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