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应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征印花税,研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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