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大不小的开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各种税收政策以及优惠条件,这样才能在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可以为企业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那么,作为药企,其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又是怎样的呢?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延续了此前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销售额30%税前扣除的优惠,再延5年。特别是对于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税收优惠再延5年

41号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的所有优惠内容,优惠的期限再延5年,即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41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医药生产企业而言,创新药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次研发都能成功,投入非常大。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发展非常支持,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而言,其销售业绩除了药品的疗效外,往往和广告、宣传的多少有密切的关系。41号文件的发布,有力地支持了医药企业的良性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的持续关怀。

“41号文件的发布简直是及时雨!”浙江省某制药财务负责人表示,她没有想到,国家税务总局赶在2016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布了41号文件。按照去年销售额18亿元计算,他们公司预计可减税2000多万元。48号文件失效后,新的政策未出台,加上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迫在眉睫,许多医药企业都在翘首期盼48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能够延续。在这些医药企业看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从15%的一般扣除比例提高到30%,意味一笔不小的税款。41号文件的发布,让这些企业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并且可以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申报减免。

不过,受益于41号文件的医药企业,主要是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处方药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企业并不涉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方药只能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因此,像他们这样的处方药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较少,受41号文件的影响较小。

细节问题不要忽视

业内人士提醒,医药企业在执行41号文件的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不要忽视。

其中的一个细节,就是相关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扣除限额时,应该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在销售(营业)收入内。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举例来说,假如某药品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的药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 0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 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那么其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8 000万元+1 000万元)×30%=2 70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6年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整时,其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多只能税前扣除2700万元,未能扣除的30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在医药行业,处方药的宣传主要借助学术推广之类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学术推广活动虽然具有宣传的性质,但不属于大众媒体上的宣传,不能按照广告和宣传费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目前中国的医药制造企业有4000多家,相当一部分医药企业规模较大,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刊登广告和宣传,相关的支出情况比较透明。因此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一定要注意税务处理细节的合规性,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

尽管分摊协议可以给企业集团带来税收利益,但不能恶意筹划,否则其税收筹划方案将会被税务机关否定。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特别注意,41号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被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其取得收入是相关的,并非无限制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