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会计问我过一个问题,税法中视同销售到底是不是收入,或者说这个收入是不是真实的收入,有没有说虚增收入?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的会计和税务之所以有区别,就是因为针对同一件事,会计和税务的规则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是我们之所以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原因,也是为什么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一样的原因。可以看得出,问我这个问题的会计一定是个好会计,为啥呢?因为他提出的问题是站在会计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咱们不磨叽,先上文件吧。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以明显看出,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基本上是抄袭企业会计准则,为了有点差别,特意改了几个字,但并未改变原意,也是够省事的。但是也很明显,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我的答案是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更直接点,该企业会计提出的问题其实根本就不是个问题,因为会计和税法的游戏规则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