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实务处理

  1.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员工,其年会抽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抽奖及赠送纪念品,应按"其它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金由贵公司承担的,应当倒算为含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向客户赠送礼品价值80元,则税前所得为80/(1-20%)=100(元),个人所得税=100×20%=20(元)。

  3.公司高管个人出资的名义抽奖:如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抽奖,以公司名义对其支付,虽然现金由公司高管个人出资,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公司高管的出资要作为贵公司取得的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4.如年会抽奖奖品的手机是通讯公司搞活动的赠品,也属于个人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机,应由贵公司取得通讯公司赠品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5.如年会上,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