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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增值税会计----转---增值税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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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22:30
         增值税会计――一般纳税人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进行赊销和商业销售的情况下,为推销商品、产品和及早收回货款由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让利优惠。它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所谓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按照标明的商品零售价格开出发票,然后在此基础上给流通领域中批发、零售环节的一定折扣;而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允许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信用期限内)尽快付款,往往规定一个短于信用期限的折扣期限,若购货方能在折扣期内付款,就能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当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折扣,按财务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前者是指商品销售收入未扣除的总额记帐,需另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反映销货中的折扣;后者是指商品销售收入直接按收入净额(即收入减去折扣后的实际收入数)记帐。下面笔者就这两种方法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折扣时,其增值税的纳税会计处理进行归纳分析。

  一、商业折扣的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商业折扣时,其折扣额是在与商品销售的实现而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差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现分别采用总价法和净价法举例说明。

  例:某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公司产品若干,价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并给予20%的折扣,适用增值税率为17%,货款已收到支票一张。

  其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若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收到的支票金额
  =200000×(1-20%)+200,000×(1-20%)×17%
  =160000+27200
  =187200(元)

  (1)总价法

   借:银行存款            187200
     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    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2)净价法

  借:银行存款             187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2、若销售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

  则企业应收到的支票金额
  =200000×(1-20%)+200000×17%
  =160000+34000
  =194000

  (1)总价法

  借:银行存款             194000
    销售折扣与折让与-销售折扣    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净价法

  借:银行存款             19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二、现金折扣的纳税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由于常常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原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样采用总价法和净价法举例说明。

  例:沿前例,假设乙公司5月1日从甲公司赊销200.000元(不含增值税)产品,付款条件规定220、N/30。

  则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总价法

  (1)甲公司5月1日确认收入时,记

  借:应收帐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 如乙公司在5月20日前付款

  则甲公司应收到的款项
  =200000×(1-2%)+200000×17%
  =196000+34000
  =23000(元)

  其帐务处理,记

  借:银行存款              230000
    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      4000
    贷:应收货款              234000

  (3)如乙公司在5月20日后30日前付款

  则甲公司应收到的款项
  =200000+200000×17%
  =234000(元)

  其帐务处理.记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收帐款              234000

  2、净价法

  (1)甲公司5月1日确认收入时,记

  借:银行存款              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如乙公司在5月20日前付款,则记

  借:银行存款              230000
    贷:应收帐款              230000

  (3)如甲公司在5月20日后30日前付款,则记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货:应收帐款              23O00
     财务费用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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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28:0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理等专项工程。专为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工程建设计人工程成本之中。如果在建工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支出数额或发生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工程发生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企业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工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目的,如果不从在建工程当期发生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免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为生产免税项目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税产品,由于没有销项税,为生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采购成本。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由于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有确定的去向,则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已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支出,还是用于职工的个人消费,都没有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部改变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变成了最终消费品。因此,不能抵扣购进时的进项税,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福利支出中。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1.购进贺物或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付款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先将购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转出

  当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该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原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月在产品A由于自然灾害损失50件,在产品A每件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为27元,经分析计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每件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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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30:0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错帐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不再像其它各税种那样要分别进入各项费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它既不涉及生产成本的核算,与结算利润也毫无关系,在会计帐上,它只反映: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的原材燃料的价数×适用税率)
  通过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与其它税种比较,增值税是较能体现“公平税负”这一原则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仍处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因此,在增值税的纳税过程中,也和其它各税一样,在会计核算中不免会产生一些违纪性或技术性错帐,这些错帐通过企业自己或有关单位审计时发现并要求纠正时,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帐。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增值税的错帐处理缺乏应有的知识,因此,有的视为其它税种那样补税了事,有的则只把补交增值税作为已交税金在“应交税金”帐户的借方反映等。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但错帐得不到纠正,反而会形成在原错的基础上又会增添新的错帐。如何正确对增值税错帐的会计处理,笔者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增值税的错帐,常见的一般是:少记销售收入少列“销项税额”和多记或少记原材料导致多列或少列“进项税额”,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少记“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3月,经税务机关稽查上年纳税情况时,发现少记“销项税额”并落实应补交增值税40000元,调帐时应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查补)   40000

  上缴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已交增值税(查补)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某企业1998年5月,自己发现上月少记“销项税额”10000元,调帐时应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

  上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已交增值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多记“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4月,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20000元作抵扣税金,调帐时应记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补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多记“运费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6月发现上月多记“运费进项税”8000,调帐时应记:

  借:原材料——×××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8000

  补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8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000

  借:应交税金——补交增值税    8000
    贷:银行存款——交税       8000

  4.其它情况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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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31:00
      增值税会计――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的记帐方式与科目设置做出了规定。然而该规定仅涉及了现购的情况,而未对赊购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以现购方式购货,当付款并取得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价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在下一会计期初,企业凭借取得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检查后,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其当月应交增值税。

  在赊购情况下,如果仿照现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付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如此处理,可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数额及库存商品数值。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对于未取得发票或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予承认,这样如果到期末,购货企业仍未付款,就会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即企业帐上存在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呈交的纳税申报表上无法体现。从中可以看到,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赊购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行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部未对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各企业只能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中具代表性的方法,明显地借鉴了税改前“增值税”做为“价内税”时的有关做法。具体如下:

  1.在企业发生赊购业务取得货物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企业的库存记录上登记备忘。

  2.如在会计期内企业付款,则按现购情况记帐。

  3.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则按暂估的净价(即不含税价格)做如下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

  4.在下一会计期内用红字冲销以上分录。

  5.在企业付款时,按规定方式记帐。

  这一方式的好处是:

  1.准确反映了库存商品的价值和已售出商品的成本。

  2.避免了会计期末“应缴增值税”科目上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

  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少计企业负债。

  假设企业在某一会计期内赊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万元,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按上述方法,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8547(10000/1.17)
    贷:应付帐款              8547

  可以看出,此时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反映为8547元。而实际上,企业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应为1万元。如果在会计期末,一个企业赊购的数额较小,则所形成的负债差异也很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在会计期末,企业的赊购额较大,就会明显地低估企业的负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债务属于流动负债。因而据此所计算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等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对财务数据的使用者产生严重误导。

  解决问题的设想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赊购业务,可以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子目。此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凭证或尚未付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应缴增值税的扣减项目,对于此项目已发生的数值不予记录将虚增企业的应交税额。而在赊购情况下,当企业获得货物时,企业就确立了付款的责任,而同时也获得了取得抵扣发票的权力。此时不对此项加以记录,明显的违反了客观性原则与及时性原则。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在这种情下,将有关数据计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又将造成帐表不符的问题,所发将其记在“应交税金”之下是比较合理的。

  发生赊购业务时,具体核算方式如下(仍用上例):

  借:库存商品              8547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付帐款              10000

  企业在会计期内付款并取得发票,在付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如企业在会计期内未付款,则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即为企业“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

  企业在后续会计期内付款,所做的分录与在会计期内付款相同。

  采用这一方式,记录了企业因赊购未能付款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负债总额。这样既保留了现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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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会计――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食品公司1994年12月有关业务如下:

  (1)12月2日,公司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0吨,每吨600元。

  按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该公司购进小麦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1000×10%
      =600000×10%=6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小麦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12月3日,公司购进食用油3吨,每吨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950元。

  借: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
    贷:银行存款              16950

  (3)12月5日,企业销售糕点等食品,取得价款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收。则: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12月6日,公司向某福利院无偿赠送食品一批,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价款为50000元。该批货物成本为30000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385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0000×17%)

  (5)12月11日,公司按规定预缴1-10日增值税税款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该企业为10天,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6)12月18日,企业向外销售精炼食用油一批,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9000元(300000×13%),对方用商业汇票结算。则:

  借:应收票据              339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7)12月20日公司发给每个职工精炼食用油2桶,价款为100元,该公司共有职工100人,每桶油生产成本为22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5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100×100×13%)
      产成品               4400

  (8)12月21日公司预缴11-20日增值税税额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9)12月25日,企业对外销售食品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8000元(400000×17%),货款未收

  借:应收账款              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10)12月31日,公司预缴21-31日增值税额2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11)12月31日,公司将自产精炼食用油一批,价值为150000元,分配给投资者作为应付的利润。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这和会计制度规定是一致的。

  借:应付利润              16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

  (12)12月31日,公司支付本月电费24000元,其中用于生产车间的电费为18000元,公司管理部门电费为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80元(24000×17%);支付本月生产车间水费8000元,增值税额1040元(8000×13%)。则:

  借:制造费用              26000
    管理费用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0
    贷:银行存款              37120

  1995年1月3日,企业按规定与税务机关结算12月份税额时,应补缴税款43230元(170300-67070-60000),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3230
    贷:银行存款              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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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34:00
        增值税会计――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补贴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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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35:0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文)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纳税人根据税务稽查的结果,对每一项纳税事项进行逐一调整,将涉及到的多纳或少纳增值税的事项记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科目,同时对应记有关科目,然后得出“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此外,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现以商业企业(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账务调整)为例,将常见的增值税检查调整方法列举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超前抵扣的账务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而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税发[1995]015号文)这时,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后,发生了上述超前抵扣行为,也按上述方法调账纳税,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文)规定,当商业企业、购进劳务单位支付款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同时,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4)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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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0:38:00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 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80000
    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工程物资 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5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 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80000
    贷:在建工程 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342.19
    累计折旧 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 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 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 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0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累计折旧
  2000贷:固定资产5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贷:银行存款
  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8160借:营业外支出57160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9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15300
  借:营业外支出 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借:固定资产清理8547贷:营业外收入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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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抵退税部份会计帐务处理:http://bbs.chinaacc.com/89/445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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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1:10:00
什么地方搞来的资料,很好.呵呵

不后悔昨天,不等待明天,只努力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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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1:32:00
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增值税部分
增值税自核要点:
第一部分 销项税额审核要点
1、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增值税?有无实现收入挂往来不计销项税的?
例:预收账款发出商品,当货物发出时,有无计算销项税?通常是长线产品(消费品)。
思考:购物券是收款收据还是提货单?
2、有无账外账?(商业企业)
对上游公司外调、协查
3、有无不入库直接发出不作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
贷:生产成本
4、有无入库后直接发出不作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
贷:产成品
5、边角余料有无计算销项税?
(1)误记入营业外收入,少算销项税?
(2)小金库(车间)
6、价外费用有无计提销项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的利息、代垫款项、手续费等等。不包括:
销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输。(必须是和流转过程有关的费用)
审核:营业外收入。代垫款项可以转变成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交营业税)
7、有无带包装物产品截留收入而不纳销项税的?
例:某啤酒厂购进酒瓶:
借:包装物
  应交税-增(进)
贷:银行存款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销)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包装物
实际综合分录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包装物。
以上业务:偷税!
8、包装物押金有无按规定计算销项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到时,无论将来是否退还,一律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超过一年(满12个月)应当计算销项税。
国税发[1995]192号及国税函[1995]288号。
9、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计算销项税?细则第4条。
凡是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凡是外购货物,对外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
10、混合销售业务有无故意缴纳营业税的?生产设备并负责安装、防火工程
国税发[2002]117号:铝合金、玻璃幕墙、金属结构件、设备、其他经国税总局认定的设备,如果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注意”可以分别征税:
第一:取得安装资质证书;
第二:购销合同分别注意价款和安装费
注意:不得擅自抬高安装费金额。
11、应征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设备业务有无改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0]514号:没有取得融资租赁资格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设备租赁期满,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应当缴纳增值税。
1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有无转移税负的?
如:向某农场出售拖拉机、农机配件一批、。。。
审核:高税率货物售价如果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13、兼营免税货物,有无转移税负的?
例:某制药厂向一所医疗出售:避孕药品、普通药品一批。
审核:同12。
14、兼营营业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有无转移税负的?
如果属于同时向同一个对象提供,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15、审核红字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否取得了对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为原始凭据。
16、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预约定价 
17、商企有无代开发票现象?
如果出现(五金电器、成品油、钢材等等):
借:现金(大额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凭证:异地大额专用发票。
值得注意:商业批发企业替人虚开发票自己一无所知?
18、有无会计差错错误认定事实而多纳税的?
会计差错不能成为事实依据,应当调整账务,按照真实的交易和金额确认税种和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产成品
  应交-增(转)
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7
贷:库存商品-钢笔   10
  应交-增(销)1.7
19、异地销售有无重复纳税或提前纳税?
细则第4条第3款、国税函[1998]137号。
20、“卖十送一”有无不开票现象?
21、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有无申办资格认定?
细则第30条。(申办时点的规定)
22、有无错用税率而少缴税款的?
第二部分 进项税额审核要点
1、是否进过认证?有无手工发票抵扣的?(税务代开的手工发票可以抵扣)
国税发[2003]17号及国税函[2003]817号
2、是否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开来的)?
善意和恶意
3、发票丢失有无取得合法的抵扣凭据?
国税发[2002]10号:
(1)发票存根复印件
(2)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4、付款对象与出票单位是否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付款委托无效)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将工程物资作原材料入库,迟缴税)
7、农产品现金支付的,是否真实?
私营、
8、废旧物资现金支付的,是否真实?(必须要具有废旧物资经营权)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能够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某茶叶店购进大毛峰茶100千克,月末账面10千克,盘点8千克。思考:2千克?
水份、计量  2%
玻璃杯子 4%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2)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3%)*13%
C废旧物资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0%)*10%
D在产品、产成品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物耗率*综合抵扣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折旧-工资)/产成品成本
17% 7% 6%
11、返利资金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某空调销售公司,从春兰购进1000台,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协议规定,春兰返还10万元。收到10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可能会冲减销售成本、红字冲减费用、债务重组
注意两点:一返利是含税的,计算转出要换算;二、关联之间内部往来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不作为返利资金;三、超市从供应方取得的“商品陈列费”不属于返利资金(国税函[2000]550号)。
12、进货退出,有无转出进项税?
13、运输费用抵扣有无扩大范围?
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1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有无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不得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
国税函[1995]288号
15、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未抵扣的进项税有无抵减以后应纳税额的?(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减)
应转至存货成本。
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

假假 真真 真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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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1:39:00
房产税帐务处理

房产税应纳税款的核算,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房产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直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
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车船使用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车船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税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按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在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工资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工资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时如何帐务处理? 答:(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由企业负担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实质是企业负担的职工工资高于支付职工的名义工资。例如企业付给某职工1000元的税后工资,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工资是1010.53元(假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且已代扣了10.53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相应的会计处理为:计提所得税时,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借:应付工资       1010.53贷:现金            1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53实践中,有些企业将实际负担的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但就会计核算而言,按工资薪金原口径列支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不能税前列支,按税法作相应的调整。另外,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负担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工资时应代扣而未代扣,企业实际代交的,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代交后确实无法收回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实际的罚款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此类罚款不能税前列支。补充说明:对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各类代扣代缴的税款,实践中有些单位是在“其他应交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下单设明细核算。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来说并无不可,但应交、应付的税款和其他性质的应缴应付款有质的差别的,处于明晰性原则的考虑,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更为适合,《企业会计制度》也是这样列举的。

转增资本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以税后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怎样进行会计处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转增资本时,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股本”。(2)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直接按原口径计提的,相应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约定税款由个人另行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某股东”(转增资本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3)后续帐务处理,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收取股东交来款项的会计处理与日常业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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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4 11:49:00
代销货物应如何作涉税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造成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企业将代销货物视同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核算;有的单独对此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和会计人员带来很多困难。  
   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和“代购代销收入”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代购代销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收取手续费时的收入增加和减少数,借方登记转出的价款,贷方登记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和受托方经销方式两种。下面举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一、受托方以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经销方式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与自营经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例: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货物200件。合同约定B公司按协议价每件1000元(不含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每件800元(不含税),B公司自行制定售价每件110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销售100件,B公司向A公司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款。
  假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800=16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的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成本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100×800=8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售出商品的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在期末和自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一并结转。此时的商品销售成本就是已售商品的委托价格。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另一种方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算结转出商品的进销差价。   售出商品的进销差价=100×(1000-800)=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B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接受商品后,要负保管责任,商品保管的风险金额应该是含增值税的售价。再者,以含增值税的售价全额反映在“代销商品款”更能体现商品流转与价值流转的统一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商品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反映。这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与过去相比有变化,其包含的内容有两个: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与自营商品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果库存“受托代销商品”按销价核算的企业,也要计算进销差价。   1.采用售价核算   (1)收到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100×(1+17%)=257400元   代销商品款=200×1000×(1+17%)=234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200×(1100-1000)×(1+17%)=234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257400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商品进销差价            23400  
(2)代销商品售出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商品销售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开出代销清单   应付给A公司的已销商品款=100×1000×(1+17%)=117000元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0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冲销“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受托代销商品=100×1100×(1+17%)=128700元   进项税=100×1000×17%=17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11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8700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单就此项业务的进销差价是11700。   2.采用进价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2)售出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冲销“代销商品款”账户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0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如上例,合同规定,货物单位售价为1000元,假定代销手续费率为10%。   (一)A公司的会计核算   1.2.3如上例会计分录。   4.收到B公司从银行转来的已售商品货款,手续费作为经营费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7000  
     经营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二)B公司的会计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1000×200×1.17)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2.实际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7000  
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  
3.计提手续费   关于手续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计提手续费=100000×10%=10000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0000÷1.17×17%=1453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4.与A公司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受托方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货款100000元填写在申报表的“视同销售”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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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5850元,适用增值税率17%。

  (一)工业企业:
  
  1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 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二)商业企业: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40950
    贷:营业外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完)

  编辑注:对该部分内容,新会计制度的规定是:
  
  28、逾期未退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没收的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

  30、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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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需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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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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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要好好跟楼主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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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再接再励哟,一直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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