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我们公司为国企,是一家焦炭生产销售企业。之前已停产,现有一家投资企业加入,投入前期开工的修复费,后期正常生产经营后我公司按产量每吨30元提取利润,其他所有生产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我们从对方公司买入煤及辅助材料,再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对方公司,请问这种方式的合作该怎么做会计核算才合理???急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