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财智汇] 【会计人财智汇第58期】双师硕士分享电商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之积分问题!   发表于:Fri Mar 23 08:28:32 CST 2018

小小的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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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档案

姓名: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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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自由职业者

现从事什么工作:财税咨询与实战性财税培训

人生座右铭:不断挑战,敢于突破自己,追寻自己的理想。

一句话描述职场经验或心得:务实、创新是支撑前进的基石

对自己职业发展的规划:在咨询中打磨专业能力和积累案例的解决思路,以便于在培训中分享,教学相长,希望和广大的财务人一起进步、共同成长。

最喜爱的老师:叶青老师

网校带给您哪些帮助:从十几年前开始考证到现在一直陪伴我的成长,见证着我的努力和付出,每一点一滴的进步离不开网校背后默默的支持,期待网校和我一起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自我介绍

  杨建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工商管理硕士。曾历任世界500强、日资、港资、民营等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有丰富的财务实操经验及深厚的专业知识,曾成功搭建某世界500强海外最大工厂的财务体系,对基于财务为主导的制造业成本管控体系有深入的研究与实操。主导过民营大数据企业上市前财税合规处理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申办,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有独到的见解。目前专注于企业财税咨询服务和培训。擅长于将专业知识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

经验分享

在咨询服务中对互联网电商,人工智能等新的行业有一定的研究,并在实施财务尽调和学员答疑互动中积累很多的关于电商行业的痛点问题,希望借助网校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分享。

电商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之积分问题

随着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电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各种大小平台电商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网络技术和新的信息流转方式,促生出新的商业模式。电商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市场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也给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尤其在税务处理上增加很大的难度。

下面我就以电商企业积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来分享一下,看看和传统的企业财税处理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积分会计上的处理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以上摘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

案例1A电商企业在电商平台(B2C)上销售商品含税价为11700元,A电商企业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34元使用。A电商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0000/10000+200元)=9803.92

递延收益200×10000 /10000+200=196.0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兑换积分或积分作废时:

借:递延收益 196.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08

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积分在税务上的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案例在税务上处理应该是:A电商企业在收款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10000元,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将来积分兑现时不再确认相应收入,也无需再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商平台积分系统的新问题

案例2:某企业属平台类电商(B2C),平台向商铺收取管理费,再从管理费中拿出90%的金额做为积分给终端消费者,可以在平台的所有商铺任意使用。目的是为了招募商铺和终端消费者。

问题:

1、收入确认是全额管理费还是可以扣除积分后的金额?

2、积分在财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分析:

1)收入确认无论是从会计还是税法的角度都是需要全额确认收入,作为平台电商企业来说,收取管理费用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由于积分属于其自己招商引客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销售费用来看。

2)积分在财务和税务上的正常处理在前面已经描述过。这里的情况就不同前述。由于平台派积分,消费者使用时,直接与商铺发生交易,在税务上没有办法形成销售折扣。而商铺直接开发票给平台,在实操中又有诸多的问题点,比如发票的内容怎么开?有些发票即使开了,是否存在虚开的嫌疑?毕竟没有真实的交易。

3)由于此案例是我在实际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完全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由于在税务上存在风险,加之客户要求按差额来确认收入,变成了一个无解的问题。

总结:由于很多新的商业模式出现,需要我们财务的工作前置,参与到公司的规划中去,以便于防范风险于未然。新的经济模式不断出现,需要我们财务在平时多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努力提升自己,面对新问题我们才能从容应对。

嘉宾互动时间

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6日。大家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跟帖提问,嘉宾每天会一一解答哦!

如果您是网校学员,如果您是实务达人,如果您可以针对热点实务、税务问题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分享处理技巧,为其他学友答疑解惑,欢迎您申请成为“会计财智汇”栏目的嘉宾。申请邮箱shequ@cdel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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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3-26 10:17:02 查看全部帖子
由于很多新的商业模式出现,需要我们财务的工作前置,参与到公司的规划中去,以便于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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