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一批布艺沙发的信件,乙公司在4月18日收到该订单(要约),订单要求乙公司于4月25日前给予答复。4月19日,甲公司听说丙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优,因此欲向丙公司购买这批货,遂立即向乙公司撤销订单,撤销订单的信件于4月22日到达乙公司。4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甲公司看后未予理睬。
(1)甲乙之间买卖沙发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
(2)要约何时生效?生效后有何效力?
(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本案中乙公司撤销要约是否符合规定?
(4)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要约是否失效?如果失效?何时失效?
(5)4月20日,乙公司回复称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有何法律效果?
(6)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