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适者生存的生存法则同样也适用市场,因而股权转让已成为经济中越来越普遍的经济手段。然而,当前在股权转让过程存在不少税收问题,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税收差异,筹划空间值得关注。

  一、转让主体为企业

1、不同税率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只需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就行,然而不符合要求非居民企业,以及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则不能享受10%的优惠,只能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符合要求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相差15%的税率,差距甚远。

2、先分红后股权转让

   1)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正因为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往往会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达到相应的节税效果。

例:居民企业A公司投资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100%,因公司管理不善,因此A公司打算转让B公司股份。截止股权转让前,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2009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550万元全部转让。(不考虑盈余公积,税率为25%)

直接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550-400=150

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150×25%=37.5万

先分红后转让:

先把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万分红,A公司可得到100万×100%=100万元分红,免税

股权转让所得:(550万-100万-400万=50万

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50万×25%=12.5万

   由此可见,先分红再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节税25万元

   2)非居民企业(无税收协定)

   然而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则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接上例,若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分红收益,A公司不能享受免税收入,因而不管是直接转让还是先分红再转让在税额上都是一样的效果,即:550-400=150万,150×10%=15万,相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税收还是增加了2.5万元。

但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管是先分红再股权转让还是直接转让真的就没有一点区别吗?我觉得未必,虽然两者在税额上没有区别,也就是都需要交纳相同的税,但是如果先分红再股权转让就可以先把分红所得从企业里拿出来,另做他用,也就是说该分红所得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而是股东个人资产,可以任意支配。

   3)非居民企业(有税收协定)

   除上述情况之外,税收协定的签订也会影响所得税,例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例:接上例,若A公司为香港的企业,则情况如下

直接转让:550-400=150万,150×10%=15万

先分红再转让:分红应缴纳税款100万×5%=5万,转让应缴纳税款450万-400万=50万,50万×10%=5万,合计应缴纳税款5万+5万=10万。

由此可见,香港企业先分红再转让的情况下可以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基础上再节税5万元。

二、转让主体为个人

1、境内个人

对于个人转让企业股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同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对于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是直接转让还是先分红再转让,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就在于分红所得属于股东资产,可以由股东自由支配。

例:个人甲投资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100%,因公司管理不善,因此甲打算转让B公司股份。截止股权转让前,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2009年甲将其股份作价550万元全部转让。

550-400=150万,150×20%=30万

2、境外个人

对于境外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大相径庭。《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境外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提供了很大的节税空间,同时也是对境内投资者的一种间接的心理阻碍,对境内投资者是种很大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