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员工出差向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发生了机票退票费,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退票很常见,旅客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乘坐航班了,发生了退票费。然后拿张自制退票单据到财务报销,理由是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都不提供发票。

那到底要不要提供发票?

其实分析这个问题主要是航空公司到底该不该就此缴纳流转税?

财税[2013]12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税务局单独对此有约定,需要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出台后,121号文作废了按照36号文精神,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然在具体各省执行口径中还是有差异,这里举例说明。

大连国税

航空公司发生的退票费需要航空公司出具发票,收据不得作为入账凭证。


厦门国税

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鉴于退票费是乘客因申请退票而被收取的手续费或者违约金,航空公司并未向退票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总局进一步 明确前,退票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