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907)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多项配套措施: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2.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解读,包括适用期间、比较信息的列报、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等三方面。

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网站)

【实务技巧】
税务机关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零基础上岗训练营 实现你的会计梦:http://www.chinaacc.com/zhuanti/2016ljcsgxl/index.shtml
高效训练计划 100天晋级财务主管:http://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huanti/caiwuzhuguansg/?gg=stt1
税收违法黑名单来了,这些税务风险企业要重点规避:http://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huanti/sheshuifengx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