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屋一部分销售了,已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还有一部分是作为自用已计入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这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并没有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后期企业又打算卖出这部分的固定资产,还需要重新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吗?还是当做一般出售固定资产做账务处理?如果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话又要如何计算呢?

    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