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两个自建厂房用于出租,之前我们自己缴纳电费,供电局给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经记为:借:管理费用-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已抵扣,上个月一个厂房出租给了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要求我们开具电费发票,已经问过税务局,临时加项,给对方开了,而且是单价高于供电局单价,现在已经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确认了收入,也确认了销项税额,但是结转成本的时候要怎么账务处理?是要把之前相应的“管理费用”冲减掉然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吗?还是不用做处理?还是要怎样处理?请各位老师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悬赏金额: 1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