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造纸业,假定2017年投入原材料(纸桨)1000万元进行研发,账务处理全部费用化处理,之后产生下脚料估价50万元,问题:1、假定下脚料可以重新回炉利用或者投入到其他产品生产中去,年底要不要冲减研发费用(管理费用)?
2、假定“下脚料”已不能重新回炉利用或投入到其他产品生产中去,只能作为废料对外出售或处理,年底要不要冲研发费用(管理费用)?
问题由来:如果要冲减研发费用,可能意味着高新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不达标,直接影响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优惠的问题
观点之一:不用冲减研发费用
理由:税法中没有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要冲减研发费用。高新认定中只是说直接消耗的原材料,没有详细的进一步说明。其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也只是说对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对应成本中的原材料不予加计扣除;下脚料、残次品等对外销售产生的收入予以冲减当年加计扣除的费用。可以明确知道: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加计扣除是不同的,加计扣除予以剔除的,研发费用归集不用剔除。
观点之二:应当区分情况:如果可以重新再利用的,应冲减研发费用;不能重新再利用的,不冲减研发费用
理由:1、如果可以重新再利用的,按会计要求,这部分下脚料应作重入库处理,即会计上应作:借:原材料  贷:研发费用(管理费用),这样自然研发费用就减少了。
2、如果不能重新再利用的,即视为废料的,按会计要求,这部分下脚料不用重入库处理,不存在冲减研发费用的问题
不过实务中到底如把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