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通过学习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基建并账的处理,有进一步的了解。

对于项目资金的如何使用,以及绩效评价都有帮助。另外企业有涉及财政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也要参照执行,以下是规定,大家有时间可以先看下。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91日起施行。20029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