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不能重叠享受的文件依据

一家企业往往能享受不少税收优惠,但是不是所有优惠都是可以重叠享受的,但中间又存在一些有趣的事,以一家享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技术研发居民企业为例,咱们来探讨一下。假设该企业为A企业,则该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收优惠暂不考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三条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指的正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和技术转让所得不能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于重叠税收优惠如何申报

既然两个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那如何来申报呢?可能直接用语言说比较羞涩,举个例子吧。

例1: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应税所得为1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同时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分析: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其中不超过500万部分免税,填报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0万((700万-500万)/2)填报在第35栏,如下图

如此一来,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1100万元,同时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1100万*10%=110万,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200万元的可减半征收不仅仅减半征收,而且按照15%的税率征收了,也就是重叠享受优惠了。

如何解决该问题呢?A107040第32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1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100万元。如下表:

如此一来,就完美解决了税收重叠的申报问题,不得不说,申报表的设计是花了不少心血的。

三、个人的一点闲扯

如果把上面那个例子改一下,比如说例二这样:

例2: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应税所得为65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同时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分析:也就是说,该公司再不考虑技术转让所得的700万情况下,该公司是亏损的,不过根据利润来看的当然还是盈利的,我们来填申报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根据申报表来看的话,需要缴纳17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但仔细琢磨下,如果没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该缴纳的税款是不是应该是125000.00元,换句话说,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反而增加了5万元!那问题在哪里呢?我认为问题还是在申报表上,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这张表上,在该例中,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出现了负数,所以导致了享受优惠反而增加税款的情况。我认为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不能为负数,下限应为零,但是查阅了填表说明,并没有找到相关说明。

为什么不能为负数?我个人想法是这样的:A企业的所得应该分两块,一块是技术转让所得700万,一块是非技术转让所得-50万,700万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而-50万则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显然-50万是不存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情况,该情况下申报就出问题了,往往只能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来处理,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尽早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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